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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时间:2025-03-02 11:16:50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我们都可能会使用到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是个人对自己的思想、动机、行为和个性的评价。怎样写自我评价才合理、得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1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概念及内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内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包含五个基本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因此,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时,应围绕内部控制这五个基本要素,结合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核心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国有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背景

200x年,美国在安然事件后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必须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陈述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负责。200x年,中国航油集团下属子公司-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交易,总计亏损5.5亿美元,净资产仅为1.45亿美元,严重资不低债,最后不得不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请财产保护。由此,社会投资人和民众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控制执行能力产生了巨大的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该企业走向末路?实际上,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成立后不久便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缺乏对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价。

国资委作为中央所属企业的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对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极为关注。尤其是20xx年,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xx]68号),要求各企业立足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加强评价与审计,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同时要求各中央企业自20xx年开始,向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此可见,不论从外部监管的角度,还是从企业自身内在管理要求来看,内控评价工作都已成为国有企业每年必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三、当前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国有企业通过实施内控评价工作,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对日常业务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析、整改,解决了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与薄弱环节,不同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但是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推进程度、工作成果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领导层足够的重视

现阶段,一些国有企业正处于规模迅速扩张期,也就是所谓跑马圈地的时期,公司大部分的人力、财力倾注于跑项目、拿项目上。另一方面企业在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在下大力气抓经营、抓效益。企业的领导层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有的企业领导层甚至认为,内控评价工作做与不做,做好与做不好,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意义不大,对内控评价工作的实质内涵缺乏正确理解,没有认识到内控评价工作对企业发展的巨大潜力。这种潜力或许不是立竿见影的,但在企业的长远发展中,将会赋予企业强有力的发展动力。

2.内控建设相对滞后

一些企业内控建设工作刚刚起步,内控体系还未建立健全,或已建立但未健全,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制度可能并未覆盖公司的全部重点业务,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有的企业虽然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但制度的有效性还存在问题,即使制度本身是有效的,但实际执行还有许多问题,甚至有的企业出现两层皮现象,制度定的是一套,实际执行是另一套。由此可见,部分企业在内控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内控建设工作基础比较薄弱。

这里举一个例子,大家耳熟能详的万科公司,这家企业的内控建设已形成比较规范的体系,主要体现在两大特色上。一是制度规范化,万科的内部网站上有一个制度规范库,其制度主要是工作指引型的,告诉员工遇到问题如何操作。万科规范的制度体系使得公司内部很少出现繁琐的请示汇报,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二是流程优先,在制定每一项新制度前,首先要考虑流程的规范,在流程中充分考虑总部与地区公司、总部各部门之间的对接,考虑最直接、有效的渠道,打破上下级、各部门之间的刚性职能束缚。有了这样扎实的内控体系做基石,内控评价工作开展起来也就会有的放矢、水到渠成了。

3.缺乏业务层面的积极参与

目前大多数企业内控自评工作由内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未设立专职内控评价岗位,而是由内审人员兼职来做,其它部门的内控自评工作也是由部门人员兼职承担。企业大部分人员均初次接触这块业务,缺乏实践经验。

另一方面,由于对内控评价工作的认识程度不足,业务层面操作人员未能积极参与到公司内控评价工作中来,只是被动接受这项工作。自评工作由全员参与最后演变成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其专业的局限性,对公司的重点业务并不能全面掌握与了解。因此,缺乏业务层面的积极参与,也会使内控自评工作脱离经营实际,流于形式。

4.不同类型的企业未能有效实施具有自身特点的内控评价工作

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是以集团公司的形式存在,旗下管理几百家企业,这些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板块也是千差万别,不尽相同。管理层级有的到了三级、四级,其中多数二级企业都是管理型公司,而三级、四级企业主要是生产型企业为主。

集团公司在开展内控评价过程中,制定了统一的表格模版,例如内控评价工作底稿、内控缺陷认定表、内控缺陷汇总表等。集团公司下属所有企业都统一使用这种格式开展自评工作,认定内控缺陷。然而,下属企业在开展自评工作时,未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对表格进行适当调整,只是照搬现成的模板。在笔者看来,也许这套模板对管理型企业比较适用,而对生产型企业而言,就不一定是信手拈来可以用的。

5.未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必须要不失时机地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由单一的手工模式向现代化、信息化模式转变,内控评价工作也不例外。

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内审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了在线审计、信息共享等功能。但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内控评价工作的信息化渠道,内控评价工作单纯依赖手工编写、人工报送,致使内控评价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效果不明显。

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此处隐藏22085个字……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包括: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8

在以企业为纽带的博弈各方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审计师对内控的鉴证能够释放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使得投资者得以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行动和自身的投资风险做出判断。20xx年沪深两个交易所分别颁布了针对上市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本文主要对沪市862家通过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了20xx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产生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评价依据,第二、三部分通过对披露内控自我评价的公司和未披露内控自我评价的公司从四个维度进行数据分析,分析内控自我评价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提出相应建议。

一、评价依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由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程度。尽管20xx年年报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师审计报告时统一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尚未出台,但无论是财政部20xx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还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合法授权使用和处置资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可靠都是内部控制要求达到的基本目标。因此,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大都将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或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作为评价的依据。

二、数据分析

对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企业外界各利益相关者而言,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信息是了解企业公司治理与管理规范化程度、企业抗风险能力,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措施;对企业管理层而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能够使企业通过检测和反省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来持续提高内控系统与控制环境的藕合度,不断消除内部控制缺陷,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消除不利于内控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

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一个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的企业,至少要做到企业经营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按合理的授权使用和处置资产、严格按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表。已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企业在内控自我评价过程中应该能够基于上述三个目标识别和认定内部控制的设计风险、运行风险以及设计或运行无效而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从而为上述三个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尽管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能同时为实现包括战略实施、管理效率与效果在内的五个目标提供合理保证,但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财务报表审计基本上是基于上述三个目标进行的。有效的内控系统应该能够规避不利于上述目标实现的因素。因此,我们将上市公司未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和交易所的谴责、对外发布的财务报表未出现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作为衡量内部控制质量的指标。

三、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们对沪市862家上市公司20xx年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公司虽然比20xx年有所提高,但占比仍然比较低,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愿不强。但将披露自我评估报告与未披露自我评估报告的公司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两类公司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资金管理与资产使用的合规性、经营合法性方面均有显著不同。我们的统计数据表明,就以上三个内部控制目标而言,披露自我评估报告的公司其内部控制有效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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